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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但一般人,如果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則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2.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4.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