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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不以契約關係之相對人為限,按一般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具有契約關係的兩方,惟消費者除交易之相對人外,尚包括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也就是包括契約目的可能實際為消費之人在內。
(二)係「最終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買該項商品之目的係供個人使用,沒有要再用來營業或營利。如果交易目的係投資、轉賣、公司營業使用、作為做生意的工具等情況,就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