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有房屋-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1款 |
47416 |
2 |
公有房屋-供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2款 |
170 |
3 |
公有房屋-供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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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4款 |
77313 |
5 |
公有房屋-供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5款 |
636 |
6 |
公有房屋-供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6款 |
275 |
7 |
公有房屋-供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7款 |
2575 |
8 |
公有房屋-供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8款 |
335 |
9 |
公有房屋-供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9款 |
9 |
10 |
公有房屋-供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4條第10款 |
32 |
11 |
私有房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自有房屋,供其校舍或辦公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1款 |
45172 |
12 |
私有房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自有房屋,直接供其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2款 |
5035 |
13 |
私有房屋-供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使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3款 |
17395 |
14 |
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4款 |
160 |
15 |
私有房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其辦公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5款 |
2248 |
16 |
私有房屋-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6款 |
7504 |
17 |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7款 |
207 |
18 |
私有房屋-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8款 |
2 |
19 |
私有房屋-住家房屋現值在規定金額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9款 |
25506 |
20 |
私有房屋-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10款 |
917 |
21 |
私有房屋-經許可設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1項第1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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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私有房屋-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減半徵收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2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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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私有房屋-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2項第2款 |
208769 |
24 |
私有房屋-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減半徵收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2項第3款 |
293 |
25 |
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 |
第15條第2項第4款 |
2 |
26 |
財政部依本條例第31條第2項訂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規定,新建房屋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徵50%。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31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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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第3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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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
郵政法 |
第9條 |
377 |
29 |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第1年至第5年逐年分別免徵及減徵80%、60%、40%、20%,第6年起不予減免。 |
新市鎮開發條例 |
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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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建築完工後,在產權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免徵房屋稅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第25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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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機場公司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免納房屋稅。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
第21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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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免徵房屋稅。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
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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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古蹟,免徵房屋稅。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
第29條 |
19 |
34 |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減半徵收房屋稅。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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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第17條 |
7 |
36 |
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建築改良物稅。 |
國有財產法 |
第8條 |
4 |
37 |
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免徵房屋稅。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99條第1項 |
9 |
38 |
更新地區內之建築物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
都市更新條例 |
第67條第1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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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
都市更新條例 |
第67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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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本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重建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第8條第1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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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第8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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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災區內之建築物,得減免房屋稅。 |
災害防救法 |
第44條之3第3項及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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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
住宅法 |
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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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房屋稅。(106/1/11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
發展觀光條例 |
第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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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徵房屋稅。(107/6/27起施行5年,得延長1次)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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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99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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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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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稅式支出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倘無數值、數值不明或金額未達整數,以”-“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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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年及109年為估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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