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號函。 二、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勞動部爰自110年6月6日起,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及該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但於110年6月5日前,業經勞動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另基於人道及被看護者就醫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仍得依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號函。
二、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勞動部爰自110年6月6日起,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及該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但於110年6月5日前,業經勞動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另基於人道及被看護者就醫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仍得依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