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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6月6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稱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
  • 發布日期:110-06-09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號函。

二、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勞動部爰自110年6月6日起,暫緩雇主依調派基準及該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但於110年6月5日前,業經勞動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另基於人道及被看護者就醫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仍得依調派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