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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提醒您辦理108年度「公共集會類及住宿類」公安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發布日期:108-01-02

『公共集會類』及『住宿類』公安檢查 3月底前向縣府申報
依據內政部頒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公共集會類」及「住宿類」之建築物應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間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檢查簽證項目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梯、室內通路、屋頂避難平台、內部裝修材料、緊急出口…)、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提醒應申報場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108年3月31日前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完成檢查簽證作業並向縣府辦理申報,相關資訊可洽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網站查詢。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縣府審查不合格者,將通知申報人改善,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依據該申報辦法,建物公安檢查可分為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等。
本次應申報之A、H類─
A類─
(A1)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等類似場所。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A2)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2.候船室、水運客站。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H類─
(H1)1.民宿(客房數六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2.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居家護理機構。5.康復之家、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一點二公尺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H2)1.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五間以下)。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3.農舍。4.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