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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以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及110條等規定。
  • 發布日期:107-11-2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50條:「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110 條第3項:「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為確保公職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參加其他政治團體,影響選舉競選活動,請加強宣導及防範,以營造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

目前已屬「競選活動期間」,為避免活動主辦單位一時不察,邀請具候選人身分者上台致詞,台下民眾喊「凍蒜」,而被檢舉係從事競選宣傳活動,因而遭檢調機關偵辦,又機關公務員多數兼任選務人員,依據選罷法第112條第2項:「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各項活動更應謹慎處理,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