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欲申請之用人單位請於113年1月31日前向本府檢送「工讀職缺提報表」及相關佐證文件,如設立許可證明、組織章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勞保繳費單或投保清冊影本等各項得驗證為合法用人單位之相關文件。
二、用人單位提案之職場體驗工讀內容應具學習性,避免僅有例行性之行政庶務、文書、資料處理等工作,且需未涉專業證照服務(如照顧護理、個案管理、就業媒合等相關專業服務)。
三、用人單位屬社會公益者,需配合社會福利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用人單位需組織營運健全且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並依法辦理投保。
五、用人單位經抽查、訪視查核、行政作業異常者,將列為次年度核配職缺額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