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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宗教財團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發布日期:112-07-20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台內民字第1120223673號函


地方性宗 教財團法人為私法人,如「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指 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新建成屋之使用執照或預售屋之建造執照記載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字樣),除有本 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本部(地政司)申請 許可。未取得許可者,依該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另依據該辦法第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規定,地方性宗教 財團法人買受成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如記載建物用途為住 商用、住工用、住宅混合使用,或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 為空白,均無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 〔亦即無須向本部(地政司)申請許可〕。


三、檢附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 之房屋許可辦法(含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格式)、本部依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 之情形等規定各1份供參。另前揭規定可逕上全國法規資料 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本部主管法規查 詢系統查詢、下載(網址:https://glrs.moi.gov.tw /Law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