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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頒私法人取得免經許可第1點及第2點項目一覽表
  • 發布日期:112-07-20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4235號


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 經許可之情形」第1點及第2點規定,「私法人為受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 屋,免經許可。」「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 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 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免經許可⋯⋯。

內政部已彙整上開一覽表供登記機關審核參考。未列於一覽表者,應請私法人檢附主管 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俾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