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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至113年6月30日
  • 發布日期:111-10-19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內政部1095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及1106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71日至1116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630日:

(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有關可辦理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請參閱附件




若有任何疑問,可電洽本府地政處地籍科或是轄內地政事務所。








附件1: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表


附表2:內政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