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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有關發還土地及辦理登記事宜
  • 發布日期:110-10-19


內政部110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793號函


鑑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108年12月16日修正增訂第57條之1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死亡者,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為維護民眾之權益,有關徵收土地經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倘經繼承人繳清應繳納之價額,於辦理發還土地時,同意暫以已死亡之原登記名義人之名義回復所有權登記,其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應通知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並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至登記相關作業程序,均依現行規定辦理。

內政部78年10月24日台內地字第745317號函及92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20013183號函停止適用。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