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自110年8月10日起停止適用;嗣後本縣辦理公共工程土地徵收,有關墳墓遷葬補償費、救濟金之發給,應依本府110年8月4日府行法字第1105554217號令訂定發布之「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辦理。法規連結網址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
「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自110年8月10日起停止適用;嗣後本縣辦理公共工程土地徵收,有關墳墓遷葬補償費、救濟金之發給,應依本府110年8月4日府行法字第1105554217號令訂定發布之「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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