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爰自110年6月6日起,雇主或外國人依本法第59條、本辦法及轉換準則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包括申請轉換、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申請,本府依據勞動部前揭函文(請詳見相關檔案)處理相關事項。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爰自110年6月6日起,雇主或外國人依本法第59條、本辦法及轉換準則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包括申請轉換、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申請,本府依據勞動部前揭函文(請詳見相關檔案)處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