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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繳費已開始了!請承租戶留意,別讓自身權益喪失了
  • 發布日期:110-03-08

根據統計,截至11021日止,新竹縣公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放租數量計187件,放租面積:49,545.60平方公尺,新竹縣府地政處提醒,耕地租金繳費單已全數寄出,繳納費期限自11032日至同年331日止。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雖是年代久遠的東西,事實上,他的效力十分強大,到現在台灣很多農地都還適用中。但相對的也是就給地主相當多的限制,簽了租約以後,除了違反耕地三七五租約相關規定終止外,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一些情況發生,是不能隨便終止租約的,也就是,租約會無限期延伸...雖說農業發展條例891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是農發條例修正前,所簽立的租約,依然是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的。該條例第 17 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綜上所述,限制終止租約的要件,相當的嚴格。如果承租人一直有按時繳租金,一直有繼續不斷地耕作,地主是很難收回土地的。縣府地政處提醒,各承租戶收到繳費單,請於期限內繳納,別讓自身權益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