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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再移轉時,所涉前次移轉現值登記
  • 發布日期:110-03-05

內政部107年7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70428143號令說明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或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時,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中對是類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登載方式,以作為嗣後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核課之參考資訊。


若類此案件之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日於前開107年7月24日令發布前,且於發布後始辦理「廢止徵收」或「發還」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依該令釋登載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

又如於前開107年7月24日令發布前已核准廢止徵收或發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者, 嗣於發布後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認定亦應依該令釋辦理。

稅捐機關經審核類此案件之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發現有誤者,得洽請地政機關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