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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縣有非公用土及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
  • 發布日期:109-09-0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94212495B號

主旨:新竹縣政府標售縣有非公用土地乙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新竹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新竹縣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辦法。

公告事項:

一、投標方式:以郵遞方式辦理投標(親送不受理),自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向本府地政處服務台免費索取投標單、投標須知及相關圖說,或逕上本府地政處網站自行下載,並將投標單填妥後連同押標金支票密封,以雙掛號函件於公告所定開標日上午9時前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竹北光明郵局第46號信箱』,如逾期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投標人應自行注意郵務投遞時間,逾期寄達指定郵政信箱者,恕不受理。)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109年09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假本府地政處二樓會議室現場開標。

三、標售土地面積以登記面積為準,標的物一律照現狀辦理標售,標售機關不負責點交,投標人應自行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其界址以地政機關地籍圖為主,不以現場圍籬、地形或地貌為界,並洽標的物所在地縣(市)政府之地政、建管、使管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有關資料。

四、本次標售之土地上如有既成巷道、農作物、溝渠、管線、電桿、貨櫃、占建物及受保護樹木等,或其他占用情形者,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處理,不得以處理困難或不能處理要求本府協助及延期繳納或退款,亦不得向本府要求任何補償。如為私有建物由承租人或占用人得標時,應繳清積欠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始能辦理產權移轉。

五、開標當日前如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影響開標作業,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六、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七、其他未公告事項,本府有增訂及解釋之權,如未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投標人不異議。

八、標售不動產標示、標售底價及應繳保證金詳如「新竹縣縣有非公用土地及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