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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提醒您辦理107年度「衛生、福利、更生類」、「辦公、服務類」公安檢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發布日期:107-12-20

「衛生、福利、更生類」、「辦公、服務類」公安檢查 12月底前向縣府申報
依據內政部頒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衛生、福利、更生類」、「辦公、服務類」之建築物應於每年101日至1231日間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檢查簽證項目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梯、室內通路、屋頂避難平台、內部裝修材料、緊急出口)、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提醒應申報場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1061231日前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完成檢查簽證作業並向縣府辦理申報,相關資訊可洽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網站查詢。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縣府審查不合格者,將通知申報人改善,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依據該申報辦法,建物公安檢查可分為A公共集會類、B商業類、C工業、倉儲類、D休閒、文教類、E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F衛生、福利、更生類、G辦公、服務類、H住宿類等。
本次應申報之F
F1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2.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3.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等類似場所。
F2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3.社區復健中心(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公尺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等類似場所。
F3)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幼院、托嬰中心、發展遲緩早期療育中心等類似場所。
F4)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等類似場所。
本次應申報之G
G1)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G21.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辦公室、票券金融機構。 2.政府機構(公務機構)、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 3.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2.設置病床未達10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3.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公尺之診所。4.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5.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冷飲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茶藝館)(無服務生陪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