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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核定稅捐不服 應於30日內申請復查
  • 發布日期:102-05-1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在規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的稅額繳款書後,對於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至遲在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前,檢附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向該局申請復查。如果逾期申請復查,稅捐局將以程序不合駁回,不再就實體內容審究。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