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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童開車門發生車禍 父親成過失傷害被告
  • 發布日期:102-12-20

本(102)年5月5日9時30分,本分局員警接獲民眾報案稱竹北市新興路328巷有民眾車禍受傷。經本分局員警到場瞭解,車禍當事人林姓車主駕駛自小客車路邊停車,車上9歲女兒,沒有注意到後方有機車駛近,即逕自開門下車,造成黃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車門倒地受傷。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林姓車主應負有監督照顧之責,確定女兒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後,方可開啟車門。本案日前黃姓機車騎士以該林姓駕駛為過失傷害對象提起告訴,全案函送新竹法院地方檢察署偵辦。

竹北分局葉志誠分局長呼籲:民眾家中若有孩童一同乘車,欲開啟車門時,家長務必善盡照顧監督之責,確定且注意後方有無來車,才可讓孩童開啟車門,以免造成交通事故,致官司纏身而得不償失。

新聞資料來源:竹北分局 廖維文/03-551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