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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借供他人使用違規仍對車主處罰
  • 發布日期:100-02-2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又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是因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不論係車主自己駕駛或由他人駕駛,均是對該車之車主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應注意相關規定並依限繳納每年之使用牌照稅,以免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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