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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信用卡 賊簽自己姓名露餡
  • 發布日期:103-04-11

盜刷信用卡 賊簽自己姓名露餡鍾姓超商收銀員將拾獲的客人信用卡據為己用,刷卡購物時,簽署自己的姓名被店家起疑報警,吃上竊盜罪嫌官司。
孫嫌為竹北市某家超商之收銀員,日前於店內拾獲客人鍾女之信用卡,竟未交還給被害人或送交警察局,而是將信用卡據為己用。
孫嫌於103年04月10日14時許,持竊來的信用卡至竹北市中正西路○○電腦購物商城,選購電腦防毒軟體及顯示卡等商品,盜刷金額新台幣4200元。惟電腦商城老闆請孫嫌於刷卡簽帳單簽名時,孫嫌竟毫不猶豫的在該簽帳單上簽署自己的姓名;該電腦商城老闆於核對信用卡上之簽名與持卡人之簽名便察覺有誤,懷疑孫嫌是盜刷他人信用卡,即通報本分局竹北所員警到場處理。
孫嫌向員警供稱:其只是一時好奇才想盜刷他人信用卡;由於盜刷的時候很緊張,所以店家請他「簽名」時,他便下意識反應簽署自己的姓名,而忘記要簽信用卡背面的姓名,沒想到因此而漏餡,遭警察逮捕。
全案訊後將孫嫌依詐欺、侵占罪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發稿單位:竹北分局 聯絡人:所長范紀能 行動電話: 03-555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