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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要申報契稅
  • 發布日期:101-05-17

近年來法拍案件甚多,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請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儘速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30日內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2或720至724分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