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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仍應報繳契稅
  • 發布日期:102-09-1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

稅捐局提醒您,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被罰。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2或720至724分機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