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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即日起修正
  • 發布日期:102-07-19

因時空背景不同、社會經濟條件變遷以及農業經營環境與農村發展需求更替,考量現有農舍發展現況及農業生產環境,內政部與農委會近期針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進行修正。修法後民眾五年內如果曾經取得農舍建造執照,除非原執照撤銷失效或因自然災害及自行拆除等因素外,不能再興建農舍;而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若位於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森林區之養殖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等情形,未來也不能興建農舍。

為了減少環境敏感之農業用地過度開發,屬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保護區,將禁止興建集村農舍。另外,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如果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條文中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未來為了加強農舍管理,條文中也增訂了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要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

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共修正十一條,增訂五條,並自7月1日起發佈施行,有關本辦法修正之全文,民眾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本次修正重點:
一、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限制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起造人其戶籍登記及農業經營用地之取得,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滿二年,建築基地則不受取得滿二年之限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四、修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禁止興建農舍之規定,以減少環境敏感之農業用地過度開發。
五、增訂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除因原執照撤銷或失效與因自然災害拆除等因素外,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七、明定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應一次集中申請。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

資料來源:縣政府工務處、農業處
聯絡人:建管科劉漢勝5518101*2687
撰稿人:新聞科蔡宜綾5518101*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