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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資格重新鑑定後 原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無須重新申請
  • 發布日期:113-04-15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詢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到期,已重新鑑定取得新的證明,是否要重行提出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

 

稅務局說明,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僅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更換,而其他免稅條件不變,稅務局會依社政機關通報資料更新鑑定日期,自動延長免稅到下一次重新鑑定日,民眾不用重行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如因戶籍遷出、更換車輛、鑑定日到期未重新鑑定等條件變更,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若嗣後符合免稅要件時,必須再次提出申請。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