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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換 按移轉土地現值申報
  • 發布日期:113-04-10

近來有民眾詢問,為土地使用方便,與鄰居協議交換土地,將持有甲地與鄰居持有乙地交換,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交換,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不動產,交換雙方應在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交換之移轉現值申報與買賣情形相同,應按原持有土地現值申報,而不是按交換差額申報,緃交換土地之價值相當,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32-434、439、451、452。

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3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