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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者依法代徵娛樂稅 符合條件可獲1%獎勵金
  • 發布日期:112-12-29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獎勵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娛樂稅,代徵人可於每次如期繳稅時,於代徵稅額中扣領1%的獎勵金。舉例來說,娛樂稅原本2800元,如期繳納有1%獎勵金,即只要繳納2772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自動報繳娛樂稅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並繳納娛樂稅;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業者,則由稽徵機關每月按查定額填發娛樂稅繳款書,於每月月底前送達代徵人,次月10日前繳納。另外,臨時舉辦娛樂活動,由稽徵機關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算代徵稅款後填發娛樂稅繳款書,代徵人應於限繳日期內繳納。

 

該局提醒業者,若逾期繳納稅款,除無法享有1%奬勵金外,每逾3日還須按滯納稅額加徵1% 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320、32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