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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併同課徵契稅
  • 發布日期:112-12-28

不動產的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占有等應申報繳納契稅,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於移轉建物申報契稅時,常常僅申報主建物之契稅,而忽略了共同使用部分,以致有短漏報契稅情事發生,或造成地政機關無法辦理登記。

該局提醒您,申報建物移轉時應查明其共同使用部分一併申報契稅,並於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如您有任何契稅問題,可利用官網查詢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210及213至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