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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追繳本稅外,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112-08-11

近日有民眾發現,他因一時疏忽忘了及時繳納愛車的使用牌照稅,事後察覺立即去繳清,也被罰了滯納金,卻仍收到「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裁處罰鍰的繳款書,質疑既然說是欠稅才處罰,已繳納的滯納金也准予退還,為何本稅沒有退還?直呼不合理!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除了會被稅務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欠稅期間一旦被查獲行駛在公共道路上或停放路邊,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補充說明,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的「加徵滯納金」及欠稅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的「裁處罰鍰」,因處罰之目的、性質與種類均相同,為避免重覆處罰,有裁處上述罰鍰時,則不予加徵滯納金,若民眾已繳清欠稅及滯納金,稅務局則會主動退還滯納金,另外財政部於111年6月22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罰鍰計算新規定,「欠稅當年度」被查獲者,原規定僅加徵滯納金不處罰,新規定改為處罰但不加徵滯納金。所以,欠稅車輛開上路的違章行為,經裁處罰鍰後,不論罰鍰金額如何計算,均不再加徵滯納金,但本稅都一定要繳納。

該局呼籲車主應確認已繳清欠稅後再開車上路,以免受罰。也建議民眾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約定存款帳戶自動扣款,每年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就不用再擔心忘記繳稅而被處罰。

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竹北總局0800-366969;竹東分局0800-3661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