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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不服申請復查 為何名下財產仍遭到禁止處分
  • 發布日期:112-08-11

「我對核定要繳納的稅款不服,已依法提起復查,為何復查尚未決定,我的財產卻遭到禁止處分?」民眾忿忿不平的對稅務局人員抱怨。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法會被移送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對於核定的稅款不服且已依法提起復查中,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但因納稅人仍然屬於欠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而言。納稅人雖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不服且提起復查的救濟手段,但只要逾期仍未繳納,就屬欠稅,如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稅務局依規定就得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人的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因欠稅而財產被禁止處分登記者,如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稅捐機關函請相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