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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竟可以退還?
  • 發布日期:110-03-05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依照現行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財政部已完成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該局說明,該草案明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明定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為保障民眾權益,對於此類申報案件,該局均逐案以雙掛號通知民眾,主動輔導其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民眾可先依現行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完成過戶,俟修法完成後該局再依修正規定做成復查決定,並辦理退還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此類案件記得要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未申請者即為確定案件,日後也無法按修法後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該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1至436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3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