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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寄戶口簽訂租賃契約 將追繳自用住宅重購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9-05-12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年自5月份起全面展開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如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營業使用、出租或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舊屋換新屋,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可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並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但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有五年的管制期限,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管制期間五年的計算,是以重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算,舉例來說,A君新購土地的登記日期為108年5月6日,則該土地的管制期間為108年5月6日至113年5月5日止。

 

該局提醒,如重購地戶籍需辦理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依照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例如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小孩學區問題或申請育兒津貼、補助等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遷出,誤以為只要實際上仍居住該處,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殊不知戶籍遷出已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此外,清查時也常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因親朋好友小孩就學明星學區需要,除了借他人寄戶口甚至簽訂租賃契約,並至法院辦理公證,但遭追補原退還稅款時,卻主張實際並未收取任何租金,僅係因學籍所需而簽訂租約,但租賃契約係由雙方合意簽訂,形式要件已成立,已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仍應依法追繳稅款。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相關規定,可利用電腦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1至435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3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