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如果您是在108年底前訂約移轉土地,請把握訂約後30天內申報期限,如果逾期申報,就要以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有可能會較高。
該局表示,公告現值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準,申報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申報,可按「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稅;超過30天申報,就要按「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基準。舉例來說,訂約日期如果是108年12月31日,依照上述規定,最遲應該在109年1月29日申報,而今年農曆春節期間為1月23日到1月29日,因適逢假日所以順延至1月30日申報仍可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如果晚了1天到1月31日才辦理申報,就必須按109年度的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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