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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包租業開立之租金收據,免繳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8-11-14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個人住宅1年以上,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下列4項情形者:1.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2.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3.由合作社經營管理。4.租賃期間未達30日。則該業者收取租金所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可以免繳納印花税。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