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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雖有居住事實 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108-08-0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縱使仍實際居住於該處,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是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地上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缺一不可。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請領各項補助等需求,將戶籍全戶遷出,雖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且未變更作其他用途,依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戶籍遷移時至少要保留1位仍設原址,以免影響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權益。

特別呼籲民眾,嗣後如戶籍遷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在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108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因此順延至9月23日。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上網查詢,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 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2至414、421至423   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                      

◎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1至112、114   免費服務電話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