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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108-03-0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簽訂房屋租賃合約,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和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收款時在契約上有簽收租金或押金之註記,則契約書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取金額貼用千分之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想節稅,可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  分機321、3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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