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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如具有娛樂性質 應課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107-12-1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如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類同,屬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則免予課徵娛樂稅。

 

稅捐稽徵局說明,經營前述提供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遭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捐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03-5518141轉分機510-513或0800-36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