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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 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 發布日期:107-10-1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並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如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4、720至724分機或竹東分局服務電話(03)5969663轉210、213至215分機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