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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車位於限定時數內,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可繼續適用
  • 發布日期:107-09-20

為解決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並達到資源共享目的,民眾如果透過共享平台將私有停車位在閒置時間對外提供使用,合於限定時數內,其原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可繼續適用。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 私有停車位若有對外出租或營業情形不再適用自用優惠稅率,但為有利閒置資源再分配,達到共享經濟效益,自有停車位符合以下三大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的優惠稅率:

第一要件,自有停車位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位於地下停車場之車位原已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原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第二要件,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的自有停車位,在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

第三要件,每一個共享停車位實際提供之共享時數,房屋稅以每月240小時為限,超過者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每年2880小時為限,超過者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共享停車位之核課將由稅捐局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可以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710至714或720至724、竹東分局(03)5969663轉210、213至215分機,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