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車輛號牌已被註銷,停放路邊被查獲,仍應補稅處罰
  • 發布日期:99-08-1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有民眾因被查獲將號牌已被註銷之車輛,停放在路邊,被該局補稅及處罰後,到該局詢問該處分是否有誤。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民眾的車輛因沒有參加檢驗,號牌被監理機關註銷後,被查獲將該車輛停在路邊,因已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繳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註銷牌照之車輛雖僅停放在路邊,並未在道路上「行駛」,仍屬「使用」公共道路,所以仍要補稅及處罰。

葉局長特別提醒車主,如果所有車輛的牌照已被註銷,請車主儘速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領牌或辦理繳銷報廢手續,以免被罰,導致荷包大失血。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33-910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