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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號牌雖已繳銷,但使用道路被查獲,仍要補稅處罰
  • 發布日期:99-10-2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民眾的車輛號牌雖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但該車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補稅處罰。

葉局長說明,車輛的號牌雖已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並將兩面號牌繳回,但是被查獲該車仍使用公共道路,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徵繳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葉局長並舉例說明,甲君所有車輛每年使用牌照稅為1萬1,230元,甲君已於99年3月31日向監理機關辦繳銷,並繳回號牌兩面,但是在99年8月1日駕駛該車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除了要補徵99年3月1至99年8月1日使用牌照稅4,738元外,還要按補徵稅額處2倍罰鍰9,476元。

葉局長特別提醒車主,車輛的牌照繳銷後,如果車體不再使用,應該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切勿將已繳銷號牌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罰,導致荷包大失血。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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