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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開立之收據應貼印花
  • 發布日期:99-08-3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葉局長國居表示,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如裝置假牙、矯正牙齒或植牙等,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由立據人即醫院、診所,貼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至於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局又指出,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目前已實施以自然人(工商)憑證辦理印花稅網路申報作業,凡經該局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均可至網站(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申請帳號,經核准後,即可在辦公室透過線上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簡便,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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