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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起訴願應就補稅額加徵滯納金
  • 發布日期:99-09-2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如逾30日法定救濟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加徵滯納金。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超過法定救濟期限才提起訴願,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

葉局長並舉例說明,該局核定甲君98年地價稅復查決定,並展延繳納期間自99年4月1日至4月30日,該案復查決定書送達日期為99年3月29日,那麼甲君提起訴願之末日應為99年4月28日,但是甲君未繳納復查決定之稅額,並遲至99年5月30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因程序不合,經訴願決定駁回,甲君就應繳納復查決定之稅額及依法加徵之滯納金。

因此,葉局長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有異議時,應於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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