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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帶式飲料店酒精度超過0.5%之飲料 勿販售兒童、青少年
  • 發布日期:99-08-09

中南部近幾年流行以啤酒調紅茶和百香果的外帶式飲料,這股風潮逐漸往北部漫延,由於沒有警語和正確宣導,新竹縣政府財政處呼籲飲料店業者,切勿販售酒精度超過0.5%之飲料給未成年的兒童、青少年,以免受罰。
財政處表示,飲料店業者若使用合法酒品調製飲品,仍屬酒品零售之服務行為,還不屬於菸酒管理法之產製行為。但若查獲以私酒或劣酒調製飲料,將以菸酒管理法販售私劣酒論處,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第49條規定,需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私酒〉或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劣酒〉。
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標示品牌名稱等相關標示事項。但飲料店業者以酒調製飲品的過程,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2項所稱之製造行為,因此不屬酒品製造業者,不適用裝酒容器必需標示的規定。
財政處說,「兒童少年福利法」第2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1.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同法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財政處提醒飲料店業者,應注意購買者身份並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千萬不要隨意販售酒精度超過0.5%之飲料予未成年之青少年及兒童,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范瑞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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