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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之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99-07-0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本人與其配偶共有之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土地稅法規定,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約211坪〉,其地上建有夫妻共有之兩棟相鄰房屋且打通合併使用,如經查明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之規定,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即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超過9月22日以後申請者則次年才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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