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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文書不一定要由納稅人本人簽收才合法
  • 發布日期:99-08-18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本人並沒有收到寄送之稅單,為何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該局所發之各稅目繳款書,除了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為合法外,如由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僱人,或其住居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均屬合法送達。一經合法送達後,如果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該局就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新竹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收受繳款書之人員是否有轉交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並不影響繳款書已送達之合法性。

葉局長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該局核發之各稅目繳款書,都會合法寄送到納稅義務人住居所,一經合法送達後,一定要依限繳納各稅稅款。如果因為工作太忙,怕漏繳稅款,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既方便又可避免被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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