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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視唱或電子遊樂設備供人娛樂者,應辦妥娛樂稅代徵手續
  • 發布日期:99-06-2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提供電子遊戲機、投幣式卡拉ok或視聽設備供人娛樂者,係屬於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營業人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未辦理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因而有漏徵娛樂稅者,除補稅外,將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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