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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車輛尋獲後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若違規會被處罰
  • 發布日期:99-03-1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民眾於車輛失竊後,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及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嗣後車輛尋獲,應向監理機關重新領牌,否則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就會被處應納使用牌照稅2倍的罰鍰。

對此該局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係以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為課稅依據,車輛如有失竊,經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的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嗣後該車輛如被尋獲,車主就應該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領牌,並辦理復駛手續,若未依規辦理,一旦被查獲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不僅要補徵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車輛失竊,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及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後,如嗣後車輛尋獲,千萬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後,才可再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涂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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