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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更生類及辦公服務類公安檢查 12月底前請向縣府申報
  • 發布日期:99-12-21

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建管科表示,衛生福利更生類及辦公服務類之建築物應於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間進行公共安全檢查並完成申報手續,檢查簽證項目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梯、室內通路、屋頂避難平台、內部裝修材料、緊急出口…)、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建管科提醒應申報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完成檢查簽證作業並向縣府辦理申報。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縣府審查不合格者,將通知申報人改善,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六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縣府工務處建管科表示,建物公安檢查可分為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類、D類─休閒、文教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H類─住宿類等。
這次應申報之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係指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包含(F1)供醫療照護之場所,(F2)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及(F3)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及(F4)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類辦公、服務類則指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包含(G1)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G2)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及(G3)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應申報之業種、面積、申報頻率等規定及申報程序請洽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