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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請記得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
  • 發布日期:100-10-2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或拆除致不堪居住者,在未重建完成前,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經勘查屬實後,將依燬損程度減免房屋稅;至全部拆除重建或部分拆除之房屋,在未重建完成前,地可依拆除情形免徵房屋稅。
稅捐局進一步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如納稅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非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房屋拆除後應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多繳稅喔!

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稅捐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洽詢